四川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8-04-11  作者: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故,属于教学事故。

第三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1) A---- 教学类事故;2) B---- 教学管理类事故。按情节和后果轻重,教学事故分为:1) I级事故---- 严重教学事故;2) II级事故----较严重教学事故;3) III级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各类教学事故的类别及级别依据《四川传媒学院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表》(附件)确定。

第四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据实填写《四川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表》,并经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三天内报教务处。经查实认定后,由教务处签发《四川传媒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通知责任人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人事处。对发现的事故故意隐瞒、拖延不报的单位(部门)领导或教学管理人员(部门),应列为责任人。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

根据教学事故级别,由有关部门作下列处理:

(1) III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或学院在本单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教育,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100元;

(2) II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对责任人进行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200元;院内教师本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

(3) I级教学事故经主管院长审定后由学院给予责任人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当月课时津贴(或岗位工资)300元;院内教师本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本年度各种奖项和荣誉称号的评定资格,并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评定;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视情况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4) 一学期内凡三次或三次以上造成教学事故者,第三次或第三次之后的事故按高一级事故处理,直至取消其任职资格;

(5) 因教学事故造成国家和集体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6) 因教学事故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若教学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有权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之日起10天内,向学院教务处或人事处提出申诉。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四川传媒学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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